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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公告
1.依據103年06月08日會員大會決議辦理',報經內政部103年08月05日台內團字第1030203067 號函准予備查。
2.修訂本會章程第六條內容。
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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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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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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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醫師會員:凡經政府認可之國內各大專
院校醫學院畢業考試檢覈及格取得醫師
証書,並經本會個人會員二人之推薦向
本會申請,經本會事會通過,並繳納會
費者,得為本會醫師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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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醫師會員:凡經政府認可之國內各大專
院校醫學院畢業考試檢覈及格取得醫師
、牙醫師証書,並經本會個人會員二人
之推薦向本會申請,經本會事會通過,
並繳納會費者,得為本會醫師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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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訂第六條內容,刪除“、牙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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