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高壓氧治療艙操作技術員資格甄審原則
93.12.18 製定
98.06.07 修訂
102.10.05 修訂

壹、主旨

為配合當前國家需要,積極拓展高壓氧氣治療之臨床應用,保障全民健康,提升高壓氧治療專業水準,確保高壓氧艙操作安全,故依據會章訂定本辦法,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甄審及格之技術人員,由本學會發給高壓氧治療艙操作技術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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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甄審資格

本會一般會員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參加本會高壓氧治療艙操作技術員甄審。
一、領有呼吸治療師、護理師或護士資格證書。
二、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及本會認可之高壓氧醫學臨床訓練醫院接受三個月高 壓氧艙操艙訓練,有醫院證明文件。
三、參加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舉辦之高壓氧醫學訓練四十小時以上,領 有證明文件。
前項所稱之高壓氧艙操艙訓練應於開始訓練前後皆需由高壓氧醫學臨床訓練醫院向本會提出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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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高壓氧治療艙操作技術員甄審考試

一、高壓氧治療艙操作技術員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份,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 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
  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得予保留 二年,如兩次補行口試均不及格者,應重行報名甄審考試。

二、高壓氧治療艙操作技術員甄審每年辦理二次,其報名及筆試日期與考試地 點等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參加甄審考試,以通信報名方 式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參加高壓氧治療艙操作技術員甄審考試,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證明文件:

(一) 報名表。
(二) 呼吸治療師、護理師或護士證書影本。
(三) 現職服務證明書正本。
(四)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及本會認可之高壓氧醫學臨床訓練醫院訓練期滿證 明書正本。
(五) 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舉辦之高壓氧醫學訓練課程四十小時證明 文件正本。
(六)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二張。
(七) 甄審費。

四、報名參加高壓氧治療艙操作技術員甄審考試,經審查資格相符者,發給准 考證,憑證參加筆試,經審查資格不符
  者,不得參加考試。

五、高壓氧治療艙操作技術員甄審考試成績申請複查者,應於收到成績單後之 一週內,以書面向學會申請,過期不予受
  理,申請者以本人一次為限,前 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試卷,提供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 求告知命
  題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它相關資料。

六、本甄審考試得與本會舉辦之高壓氧醫學訓練課程結訓考試合併舉行,報考 人員得以訓練課程之出席證正本替代
  「高壓氧醫學訓練課程四十小時證明 文件正本」,報名甄審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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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證書有效期之展延 下載報名表格

一、高壓氧治療艙操作技術員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均為六 年。

二、申請高壓氧治療艙操作技術員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證書之有效期限六 年內,參加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
  達九十分以上,經本會審核通過。

三、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標準得依照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為之。
四、申請高壓氧治療艙操作技術員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公告之期限內, 以通信方式申請,並繳交下列證件:       
(一) 申請表。
(二) 符合規定展延條件之積分證明。
(三) 最近一年兩吋正面脫帽相片二張。
(四) 查核及展延證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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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高壓氧治療艙操作技術員資格經審定合格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之:

一、喪失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會員資格者。
二、受醫事人員法規停業處分或撤銷執業執照者。

陸、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行,若條文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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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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